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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18.6 以下│ 110│ ├──────────┼─────────┤ │ 22 以下│ 120│ ├──────────┼─────────┤ │ 26.7 以下│ 130│ ├──────────┼─────────┤ │ 30.2 以下│ 140│ ├──────────┼─────────┤ │ 42 以下│ 160│ ├──────────┼─────────┤ │ 54.6 以下│ 180│ ├──────────┼─────────┤ │ 70 以下│ 200│ └──────────┴─────────┘ (十三) 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排气温度│││ ├─────────┐│││ │排气管与可燃物距离││260 ℃以上│260 ℃以下│ ├───────┐││││ │排气管设置位置 \\ │││ ├─┬─────────┼───────┼──────┤ │室│排气管无隔热材施工│150 公厘以上。│排气管口径一│ │内│││半以上。│ │开├─────────┼───────┼──────┤ │放│排气管有隔热材施工│隔热材厚度在 1│隔热材厚度在│ │空││00公厘以上者│20公厘以上│ │间││,无距离限制。│者,无距离限│ │处│││制。但不得与│ ││││可燃物接触。│ ├─┴─────────┼───────┼──────┤ │贯穿墙壁或楼板处│无封堵措施或填│无封堵措施或│ ││塞隔热材者,在│填塞隔热材者│ ││150 公厘以上。│,在排气管口│ │││径一半以上。│ │├───────┼──────┤ ││以铁制圆洞板封│以铁制圆洞板│ ││堵或设置铁板制│封堵或设置铁│ ││百叶窗者,在 1│板制百叶窗者│ ││50公厘以上。│,在排气管口│ │││径一半以上。│ │├───────┼──────┤ ││以水泥制圆洞板│以厚度 20 公│ ││封堵者,在 100│厘以上隔热材│ ││公厘以上。│包覆者,无距│ │││离限制。但不│ │││得与可燃物接│ │││触。│ ├───────────┼───────┼──────┤ │天花板以上部分隐蔽空间│以厚度 100公│以厚度 20 公│ │处│厘以上隔热材包│厘以上隔热材│ ││覆者,无距离限│包覆者,无距│ ││制。│离限制。但不│ │││得与可燃物接│ │││触。│ ├───────────┼───────┼──────┤ │天花板以上部分隐蔽贯穿│以水泥制圆洞板│以水泥制圆洞│ │墙壁或楼板处│封堵或设置铁板│板封堵或设置│ ││制百叶窗者,在│铁板制百叶窗│ ││100 公厘以上。│者,无距离限│ │││制。但不得与│ │││可燃物接触。│ └───────────┴───────┴──────┘ 三、于屋外设置排气管顶罩,其材质为不锈钢 (型号:SUS 304)或具同等以上不燃性、耐热性及耐蚀性,并有使废气畅通、防止堵塞之构造。 四、供气口应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规定,其面积不得小于排气管截面积。但建筑物有供换气之空隙,其有效开口面积合计达前段规定之值以上者,得免设供气口。 五、前款但书之有效开口面积依前条第二项规定计算。 六、燃气消耗量超过四十二千瓦或热水器安装处所楼地板面积每平方公尺之燃气消耗量超过八点一千瓦者,应另设换气口,其面积不得小于排气管截面积。 前项第三款之排气管顶罩,不得设于受风压影响之位置。 第 7 条 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热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水器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 二、排气管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九目至第十一目、第十三目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其形状能确保废气之排放,不得使废气由热水器及排气管之任何开口部倒灌溢出。 (二) 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构造,且不得阻碍废气之排放。 (三) 贯穿建筑物外墙处采取防止废气回流至屋内措施。 三、排气管顶罩除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开口部分周围不得有阻碍排气之障碍物,与周围可燃物之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 │可燃物方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