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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热水器与燃气配管连接处之上游装设关闭阀,并与热水器保持一点八公尺以下之距离。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压力调整器者,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 12 条 热水器及其配管于安装完工后,承装业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制作施工标签,并以不易磨灭、剥离方式张贴于热水器及其配管之适当、明显位置,其记载项目如下: (一) 承装业公司名称、电话及住址。 (二) 技术士姓名。 (三) 技术士证照号码。 (四) 施工内容。 (五) 施工日期。 (六) 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事项。 二、制作施工纪录一式二份,一份交予用户,另一份自存五年以上。 三、实施竣工检查 (检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 于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热水器及其配管非由技术士安装者,前项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记载项目,为安装人员姓名及其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第 1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