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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劳工退休金条例年金保险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 28 条
  
  年金保险费缴款单所载金额与雇主应缴金额不符时,雇主应先照额全数缴纳,并向保险人提出调整理由,经保险人查明后,于计算最近月份提缴金额时,一并结算之。
  
  第 29 条
  
  雇主应将每月为劳工所提缴之年金保险费数额,于劳工薪资单中注明或另以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劳工。劳工自愿提缴之年金保险费数额,亦应一并注明。
  
  保险人于年终时,应另掣发收据给劳工。
  
  第 30 条
  
  雇主为劳工办理投保或其他代办之手续,不得向劳工及保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 31 条
  
  雇主应提缴之年金保险费与劳工自愿提缴部分,保险人应分别立帐,作成帐册文件,明确记载提缴率、缴费之期间及金额,承受转换保单时,亦同。
  
  第 32 条
  
  保险人应每月列表通知雇主,载明个别劳工至上月底止之保单价值准备金,并由雇主转知所属劳工。
  
  第 33 条
  
  保险人收到年金保险费后,应掣发保险费收据于次月七日前寄发雇主,并依劳保局之规定,将投保及收缴年金保险费之资料送交劳保局。
  
  第 34 条
  
  实施年金保险事业单位之劳工,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变更原选择适用退休金制度者,该项变更自雇主申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 35 条
  
  参加年金保险之劳工离职后再就业,所属年金保险应由新雇主担任要保人,继续提缴保险费。
  
  劳工离职后未就业,或离职后再就业选择参加新雇主所投保之年金保险,原年金保险之要保人,应转换为劳工本人,劳工并得选择继续、停止缴费或办理减额缴费,依转换当时保单价值准备金继续累积收益。
  
  劳工离职后再就业,申请将原年金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移转至新雇主所投保之年金保险时,原保险人应依第六十七条规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移转程式。
  
  第 36 条
  
  年金保险契约不得约定所累积之保单价值准备金期间已逾四年者,仍不得变更保险人、转换保单或移转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险人有终止经营年金保险业务或有并购之情形,致年金保险契约终止或转换保单者,被保险人不受前项四年期间之限制,得选择新保险人或移转保单价值准备金至其个人退休金帐户,原保险人及并购后存续之保险人均不得拒绝。
  
  第一项期间之计算,以收到雇主为个别劳工提缴之第一笔年金保险费之日起算。
  
  年金保险契约已达约定之最低保单价值准备金累积期间者,保险人应通知劳工。
  
  劳工、劳工之遗属或指定请领人符合请领年金保险之退休金条件者,保险人不得以最低保单价值准备金累积期间之约定限制其请领。
  
  第 37 条
  
  事业单位因歇业、解散、破产宣告或劳雇双方合意而致终止实施本保险时,至迟应于终止实施日前三十日公告周知劳工,并载明下列事项通知保险人及主管机关:
  
  一、终止事由。
  
  二、事业单位负责人、破产管理人、清算人。
  
  三、年金保险契约之转换计划。
  
  四、歇业、解散、破产宣告或合意终止实施生效日期。
  
  事业单位有歇业、解散、破产宣告或已无营业事实,且未雇用劳工者,以事实确定日为准,停止提缴年金保险费。
  
  第 38 条
  
  保险人应掣发年金保险权益说明书于每年二月底前交由要保人。要保人为雇主者,由雇主于收到后十日内转交劳工。
  
  前项权益说明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劳工个人基本资料: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性别、出生日、受雇日期等。
  
  二、年金保险之契约生效日期、符合请领年金保险之退休金日期及累积已提缴年资。
  
  三、至上一年度止累积应缴纳与已缴纳之保险费总额。
  
  四、至上一年度止之保单价值准备金。
  
  五、至上一年度投资收益相关资讯。
  
  六、至上一年度保证收益及实际收益率。
  
  劳工对前项说明书向雇主提出疑义时,雇主应请保险人于十五日内回覆处理情形。
  
  第 39 条
  
  劳工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结清之退休金移入所投保之年金保险,或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移转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收益,或年金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时,劳保局及保险人应明确记载其工作年资、提缴期间、移转日期及金额,并分别开立证明予劳工。
  
  第 40 条
  
  劳工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向保险人申请将其年金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移拨至个人退休金专户者,保险人应将劳工之结算保单价值准备金金额、年金保险费提缴期间及移转日期等资料送交劳保局。
  
  依前项结算之保单价值准备金,如未达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平均收益率时,保险人应先予补足。保单价值准备金结算明细表,保险人应以书面送交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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