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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格同等以上机械性质之钢材,且具有优良焊接性者。│ │2.符号B:为A以外之钢材。│ └──────────────────────────────┘ 结构部分之对接焊接处全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实施放射线检查,符合下列规定者,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得取第五条规定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规定之缺陷种类及等级分类,无第三种缺陷者。 二、前款之检查结果,有第一种或第二种缺陷时,为二级之容许值以下;同时有第一种及第二种缺陷存在时,分别为各该缺陷二级之容许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 │母材厚度 (公厘) │补强层高度 (公厘) │ ├────────────────┼─────────────┤ │ 12 以下│1.5 │ ├────────────────┼─────────────┤ │超过 12,25 以下│2.5 │ ├────────────────┼─────────────┤ │超过 25 者│3.0 │ └────────────────┴─────────────┘ 实施放射线检查时,焊接处之补强层,应削除至与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补强层中央部分之高度与母材厚度之关系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 8 条 使用第三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材料时,其容许应力值及其结构部分焊接处之容许应力值,应于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材料之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质之值以下。 第 9 条 承载应力值随垂直动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动荷重方向或大小而变时,应确认容许疲劳应力值为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以下。 第 10 条 第五条 至第八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于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荷重组合时,应于百分之十五限定范围内增值。 第 11 条 结构部分承载之荷重种类如下: 一、垂直动荷重。 二、垂直静荷重。 三、水平动荷重。 四、风荷重。 第 12 条 水平动荷重为相当于水平移动部分之自重及额定荷重各百分之五之荷重,同时作用于水平方向计算之值。 第 13 条 除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外,风荷重应依下式计算: W=qCA 式中之 W、q、C及 A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W :风荷重。单位:牛顿。 q :速度压。单位:牛顿/平方公尺。 C :风力系数。 A :受风面积。单位:平方公尺。 前项之速度压应依下式计算: 4 q=89 √h 式中之 h为自地面起算之受风面高度值 (公尺) 。但高度未满十六公尺者,以十六计。 除风洞试验者,依其试验值外,第一项之风力系数如下: ┌─────────────────────────┬────┐ │受风面之种类│风力系数│ ├──────────┬──────────────┼────┤ │平面桁架 (钢管制平面│W1:未满 0.1│2.0 │ │桁架除外) 构成之面├──────────────┼────┤ ││W1:0.1 以上,未满 0.3│1.8 │ │├──────────────┼────┤ ││W1:0.3 以上,未满 0.9│1.6 │ │├──────────────┼────┤ ││W1:0.9 以上│2.0 │ ├──────────┼──────────────┼────┤ │平板构成之面│W2:未满 5│1.2 │ │├──────────────┼────┤ ││W2:5 以上,未满 10 │1.3 │ │├──────────────┼────┤ ││W2:10以上,未满 15 │1.4 │ │├──────────────┼────┤ ││W2:15以上,未满 25 │1.6 │ │├──────────────┼────┤ ││W2:25以上,未满 50 │1.7 │ │├──────────────┼────┤ ││W2:50以上,未满 100│1.8 │ │├──────────────┼────┤ ││W2:100 以上│1.9 │ ├──────────┼──────────────┼────┤ │圆筒面或钢管制之平面│W3:未满 3│1.2 │ │桁架构成之面├──────────────┼────┤ ││W3:3 以上│0.7 │ ├──────────┴──────────────┴────┤ │备注:表中 W1、W2 及 W3 分别表示如下:│ │1.W1:充实率,系指实际挡风面积与该受风面 (系指迎风之受风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