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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42 条 结构部分之钢材实施焊接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电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或具有同等级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摄氏零度以下之场所实施焊接。但母材经事前预热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与铆钉之部分,应先施以焊接后再铆接。铆钉部分不得实施焊接。 五、焊接部分应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响强度之缺陷。 第 43 条 结构部分之铆钉孔及螺栓孔,应使用钻孔机开孔,且不得有回纹或裂纹等瑕疵。 第 44 条 结构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钉、销、键及栓等,除使用高张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应设有防止松弛或脱落之设施。 第 45 条 钢索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安全系数应依下式计算,且为下表所列之值以上: 钢索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钢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钢索种类│安全系数│ ├────────────────┼───────────┤ │卷扬用钢索或伸臂起伏用钢索│4.5 │ ├────────────────┼───────────┤ │伸臂伸缩用钢索│3.55│ ├────────────────┼───────────┤ │支持伸臂用钢索│3.75│ └────────────────┴───────────┘ 二、钢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钢索一捻间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线截断者。 (二) 直径减少达公称直径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显著变形或腐蚀者。 (四) 已扭结者。 三、对于卷扬用钢索,当吊具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吊升装置之卷胴上。 四、对于伸臂起伏用钢索,当伸臂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起伏装置之卷胴上。 五、对于伸臂伸缩用钢索,当伸臂长度缩至最短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伸缩装置之卷胴上。 前项第一款安全系数之计算,应含钢索自重及钢索通过槽轮之效率。但起重机扬程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钢索自重免计入。 前项槽轮之效率,应符合附表三规定。 第 46 条 吊链及滚子链条 (以下称吊链等) 之安全系数值,应在五以上,并应依下式计算: 吊链等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吊链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链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长度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五者。 二、断面直径减少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龟裂者。 滚子链条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长度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二者。 二、链环板断面积减少超过原制造时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龟裂者。 第 47 条 移动式起重机应于操作人员及吊挂作业人员易见处配置荷重表,并以铭牌标示下列事项: 一、制造者名称。 二、制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 4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