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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未满 20 公│在 20 公吨│ │││吨│以上│ ├───────────┼──────┼─────┼─────┤ │80以上│50│22│ -│ ├───────────┼──────┼─────┼─────┤ │35以上,未满 80 │35│14│20│ ├───────────┼──────┼─────┼─────┤ │20以上,未满 35 │20│ 5│ 8│ ├───────────┼──────┼─────┼─────┤ │未满 20 │等于最高行驶│ 5│ 8│ ││速度│││ ├───────────┴──────┴─────┴─────┤ │备注:起重机总重,为其在无荷重状态之重量,加上乘坐人员以每人│ │六十五公斤计算之重量。│ └──────────────────────────────┘ 第一项用于保持停止状态之制动系统,应具有使起重机于无荷重状态,停止于地面斜度五分之一之性能。 第 23 条 吊升装置、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应设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动器。 但使用液压为动力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动转矩值应为承载相当于额定荷重时,起重机吊升装置、起伏装置或伸缩装置中最大转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吊升装置、起伏装置或伸缩装置分别设置二个以上之制动器时,制动转矩值为各制动器制动转矩值之总合。 三、应设置起重机动力 (行驶为目的之动力除外) 被遮断时,能自行制动之设备。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力操作者,应设置挡齿装置或挡键,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 │操作方式│制动力 (牛顿) │制动行程 (公分) │ ├─────────┼──────────┼─────────┤ │脚踏式│300 以下│30以下│ ├─────────┼──────────┼─────────┤ │手动式│200 以下│60以下│ └─────────┴──────────┴─────────┘ 前项第一款之制动转矩值,摩擦阻力不予列计。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蜗杆蜗轮机构时,其摩擦阻力所生转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计入制动转矩。 第 24 条 吊升装置、起伏装置或伸缩装置所用之卷胴、槽轮或平衡轮之节圆直径与钢索直径之比,应大于下表之值: ┌─────────────┬────┬───────────┐ │钢索种类│卷胴等之│比值│ ││类别├───┬───┬───┤ │││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 │供吊升或起伏使用之钢索│卷胴│16│20│25│ │├────┼───┼───┼───┤ ││槽轮│16│20│25│ ├─────────────┼────┼───┼───┼───┤ │供伸缩使用之钢索│卷胴│14│18│22.4│ │├────┼───┼───┼───┤ ││槽轮│16│20│25│ ├─────────────┼────┼───┼───┼───┤ │其他类型钢索│平衡轮│10│12.5│16│ ├─────────────┴────┴───┴───┴───┤ │备注:表中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钢索种类如下:│ │1.第一组:非不锈钢材质之钢索,其构造为6股或8股采平行 (兰式│ │Lang’s)捻法者及 6股 37 丝者。│ │2.第二组:钢索之构造为 3股、4 股或多层捻钢索 (Multi-layer │ │strands)者。非不锈钢材质之钢索,其构造为 6股 (6 股 37 │ │丝者除外) 或 8股采交叉 (普通) 捻法者;不锈钢材质之钢索,│ │其构造为 6股或 8股采平行 (兰式 Lang’s) 捻法者及 6股│ │37丝者。│ │3.第三组:第一组及第二组以外之其他钢索。│ └──────────────────────────────┘ 供作过负荷预防装置使用之槽轮节圆直径与通过该槽轮钢索之比值,应为五以上。 第 25 条 移动式起重机之有槽式卷胴卷进钢索时,钢索中心线与所进入之槽中心线间夹角,应为四度以下。 移动式起重机使用无槽式卷胴时,其游角应为二度以下。 第 26 条 钢索与卷胴、伸臂、吊钩组等之连结,应使用合金套筒、压夹或栓销等方法紧结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