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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移动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接上页]

  │││未满 20 公│在 20 公吨│
  
  │││吨│以上│
  
  ├───────────┼──────┼─────┼─────┤
  
  │80以上│50│22│ -│
  
  ├───────────┼──────┼─────┼─────┤
  
  │35以上,未满 80 │35│14│20│
  
  ├───────────┼──────┼─────┼─────┤
  
  │20以上,未满 35 │20│ 5│ 8│
  
  ├───────────┼──────┼─────┼─────┤
  
  │未满 20 │等于最高行驶│ 5│ 8│
  
  ││速度│││
  
  ├───────────┴──────┴─────┴─────┤
  
  │备注:起重机总重,为其在无荷重状态之重量,加上乘坐人员以每人│
  
  │六十五公斤计算之重量。│
  
  └──────────────────────────────┘
  
  第一项用于保持停止状态之制动系统,应具有使起重机于无荷重状态,停止于地面斜度五分之一之性能。
  
  第 23 条
  
  吊升装置、起伏装置及伸缩装置,应设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动器。
  
  但使用液压为动力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动转矩值应为承载相当于额定荷重时,起重机吊升装置、起伏装置或伸缩装置中最大转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吊升装置、起伏装置或伸缩装置分别设置二个以上之制动器时,制动转矩值为各制动器制动转矩值之总合。
  
  三、应设置起重机动力 (行驶为目的之动力除外) 被遮断时,能自行制动之设备。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力操作者,应设置挡齿装置或挡键,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
  
  │操作方式│制动力 (牛顿) │制动行程 (公分) │
  
  ├─────────┼──────────┼─────────┤
  
  │脚踏式│300 以下│30以下│
  
  ├─────────┼──────────┼─────────┤
  
  │手动式│200 以下│60以下│
  
  └─────────┴──────────┴─────────┘

  
  前项第一款之制动转矩值,摩擦阻力不予列计。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蜗杆蜗轮机构时,其摩擦阻力所生转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计入制动转矩。
  
  第 24 条
  
  吊升装置、起伏装置或伸缩装置所用之卷胴、槽轮或平衡轮之节圆直径与钢索直径之比,应大于下表之值:
  
  
┌─────────────┬────┬───────────┐
  
  │钢索种类│卷胴等之│比值│
  
  ││类别├───┬───┬───┤
  
  │││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
  
  │供吊升或起伏使用之钢索│卷胴│16│20│25│
  
  │├────┼───┼───┼───┤
  
  ││槽轮│16│20│25│
  
  ├─────────────┼────┼───┼───┼───┤
  
  │供伸缩使用之钢索│卷胴│14│18│22.4│
  
  │├────┼───┼───┼───┤
  
  ││槽轮│16│20│25│
  
  ├─────────────┼────┼───┼───┼───┤
  
  │其他类型钢索│平衡轮│10│12.5│16│
  
  ├─────────────┴────┴───┴───┴───┤
  
  │备注:表中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钢索种类如下:│
  
  │1.第一组:非不锈钢材质之钢索,其构造为6股或8股采平行 (兰式│
  
  │Lang’s)捻法者及 6股 37 丝者。│
  
  │2.第二组:钢索之构造为 3股、4 股或多层捻钢索 (Multi-layer │
  
  │strands)者。非不锈钢材质之钢索,其构造为 6股 (6 股 37 │
  
  │丝者除外) 或 8股采交叉 (普通) 捻法者;不锈钢材质之钢索,│
  
  │其构造为 6股或 8股采平行 (兰式 Lang’s) 捻法者及 6股│
  
  │37丝者。│
  
  │3.第三组:第一组及第二组以外之其他钢索。│
  
  └──────────────────────────────┘

  
  供作过负荷预防装置使用之槽轮节圆直径与通过该槽轮钢索之比值,应为五以上。
  
  第 25 条
  
  移动式起重机之有槽式卷胴卷进钢索时,钢索中心线与所进入之槽中心线间夹角,应为四度以下。
  
  移动式起重机使用无槽式卷胴时,其游角应为二度以下。
  
  第 26 条
  
  钢索与卷胴、伸臂、吊钩组等之连结,应使用合金套筒、压夹或栓销等方法紧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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