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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具有汽车驾驶人训练、教务、辅导经验三年以上,且领有汽车驾驶执照三年以上者。 三经考领有汽车驾驶考验员证或汽车检验员证者。 四曾任汽车驾驶教练、汽车构造讲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讲师三年以上者。 第 21 条 驾训班应聘请汽车驾驶教练、汽车构造讲师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讲师担任各科学教学,其资格为: 一汽车驾驶教练: 年满二十二岁,经公立汽训中心教练专业训练结业得有证书,并具有左列条件之一者: (一) 领有所教车种汽车驾驶考验员证者。 (二) 高级工业职业学校汽车类科毕业,或具有军事运输相关学校初级班以上毕业,并领有所教车种汽车驾驶执照二年以上者。 (三) 具有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现领有所教车种汽车驾驶执照三年以上者。 (四) 具有国民中学或初级中等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现领有所教车种汽车驾驶执照五年以上者。 二汽车构造讲师: 年满二十二岁领有汽车,经驾驶执照公立汽训中心汽车构造专业训练结业得有证书,并具有左列条件之一者: (一) 高中 (职) 或相当高中 (职) 之军事以上学校之汽车、农机、重机械或机械科系毕业者。 (二) 经考领有同类或较高级类汽车检验员证者。 (三) 领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乙级汽车修护技术士证照者。 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讲师: 年满二十五岁,领有汽车驾驶执照,经公立汽训中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专业训练结业得有证书,并具有左列条件之一者: (一) 大学以上学校交通工程或交通管理科系或其相关科系毕业者。 (二) 高中 (职) 或相当高中 (职) 以上之警察、宪兵、军事运输等相关学校毕业,并有处理道路交通管理实务经验三年以上或实际担任汽 车驾驶教练三年以上者。 (三) 高等或普通交通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 (四) 担任高中 (职) 以上学校,相关交通法规课程教师满二年以上者。 (五) 经考领有汽车驾驶考验员证或汽车检验员证者。 汽车驾驶教练不得兼任其他驾训班之教练。 第 22 条 驾训班班主任、副主任、汽车驾驶教练、汽车构造讲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讲师之专业训练课程、上课时数及教材大纲如附表一至四,并由公立汽训中心依规定收费、施训,并核发合格证书。 前项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受吊扣或吊销其汽车驾驶执照处分期间,停止其执行班主任、副主任、汽车驾驶教练、汽车构造讲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讲师之工作。 第 23 条 驾训班应按实际招生人数以每十四名学员至少聘用一名教练。 第 24 条 驾训班训练课程,分学科及术科施教,其训练课目及上课时数如附件五。 前项学科课程及汽车构造修护常识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学科上课得以录影带电视辅助教学,但任课讲师必须在场指导。 第 25 条 驾训班学员训练期间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人不得少于三天;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人不得少于一星期;小型车职业驾驶人、小型车迳升大客车驾驶人不得少于七星期;小型车普通驾驶人不得少于五星期;大客、货车及联结车驾驶人不得少于四星期,每期招生梯次不得超过三梯次。 第 26 条 驾训班学员道路驾驶之路线应按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实施之。 第 27 条 驾训班招训学员,应具左列之资格: 一参加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训练班者,无经历之限制。 二参加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之经历。 三参加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学习驾驶证或于开训一星期内领有学习驾驶证之经历。 四参加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学习驾驶证或领有普通小型车驾驶执照之经历。 五参加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之经历。 六参加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之经历。 七参加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或领有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 八参加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或领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 九参加联结车普通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或领有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一年六个月以上之经历。 一○参加联结车职业驾驶执照训练班者,须领有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六个月以上,或领有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一年六个月以上之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