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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航空器维修厂所设立检定规则

[接上页]

  (二) 二级:导航设备,用于航空器之航路或进场导航之无线电系统,但不包括以雷达或脉冲无线电频率原理运作之装备或量测高度或离地面高度所用之装备。
  
  (三) 三级:雷达设备,以雷达或脉冲无线电频率原理作业之航空器电气系统。
  
  五、仪器类别:
  
  (一) 一级:机械式仪器,各种航空器使用或用来控制航空器之薄膜式仪表、包端管式仪表、真空模盒式仪表、光学仪表或机械传动离心式仪表,包括转速表、空速表、压力表、偏流测视器、磁罗盘、高度表或类似之机械仪表。
  
  (二) 二级:电器式仪器,各种自动同步及电子式仪表与系统,包括远距指示器、汽缸头温度表或类似之电器式仪表。
  
  (三) 三级:陀螺式仪器,各种使用陀螺原理及由气压或电能运作之仪表或系统,包括自动驾驶仪控设备、转弯倾斜仪、航向陀螺及其仪表设备之零组件,以及电磁罗盘及陀螺同步罗盘。
  
  (四) 四级:电子式仪器,各种使用电子管、电晶体运作之仪表或类似设备,包括电容式容量表、系统放大器及发动机分析仪。
  
  六、附件类别:
  
  (一) 一级:机械式附件,使用摩擦力、液压、机械联动机构或空气压力下操作之机械式附件,包括航空器机轮煞车、机械传动泵、汽化器、航空器机轮组合件、减震支柱及液压伺服器。
  
  (二) 二级:电器式附件,使用电能运作之电器附件及发电机,包括起动机、电压调幅器、电马达、电驱动燃油泵、磁电机及类似之电器附件。
  
  (三) 三级:电子式附件,使用电子管、电晶体或类似设计之电子式附件,包括增压器、调温器、空调控制器或类似电子控制附件。
  
  七、特业维修类别:
  
  (一) 非破坏性检查试验及处理。
  
  (二) 紧急及救生装备。
  
  (三) 配件修造。
  
  (四) 其他经民航局核定者。
  
  对特业维修检定类别,维修厂所营运规范应说明执行该特业维修所使用之规范,其规范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目前业界所采用之民航或军用规范并经民航局备查者。
  
  二、由申请人自行研发之规范并经民航局核准者。
  
  第 9 条
  
  民航局得颁发以下限制性检定类别予维修厂所。其检定类别得被限定于某一种特定型别之航空产品及其装备或零组件或某一特定制造厂家生产之所有零件之维修或改装。
  
  一、特定制造厂家及型别之机体。
  
  二、特定制造厂家及型别之发动机。
  
  三、特定制造厂家及型别之螺旋桨。
  
  四、特定制造厂家及型别之仪表。
  
  五、特定制造厂家及型别之无线电装备。
  
  六、特定制造厂家及型别之附件。
  
  七、起落架组合件。
  
  八、特定制造厂家之浮筒。
  
  九、特定制造厂家及型别之旋翼叶片。
  
  十、航空器织布类蒙皮修护。
  
  第 10 条
  
  维修厂所应备有检定证书及检定类别所需之厂房、设施、装备、器材及文件与资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容纳符合检定类别设施、装备、器材与人员之厂房。
  
  二、应具备符合下列条件可供适当执行检定类别之航空产品及其装备或零组件维修、预防性维修、改装或特业维修之设施。
  
  (一) 具有适当之工作空间及区域,以供在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期间,适当分隔及保护航空产品及其装备或零组件。
  
  (二) 对具有工作环境危害或敏感性作业如喷漆、清洗、焊接、航电工作、电器工作及机工应予以区隔,以供适当施工且不影响其他维修、改装作业。
  
  (三) 具适当之物架、吊挂、置物盒、工作枱及其他分隔方法,以储存及保护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中之所有航空产品及其装备或零组件。
  
  (四) 有足够空间将在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中之航空产品及其装备或零组件及器材与储存供安装用之装备或零组件适当分隔。
  
  (五) 有适当之通风、灯光、温湿度及其他环境控制以确保工作人员在执行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时达到本规则要求之标准。
  
  三、具有机体类别之维修厂所,应有永久性之厂房,其空间至少供放置一架其营运规范内最大型别之航空器。
  
  维修厂所在其厂房以外之地方执行工作,应遵守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要求并备有民航局接受之适当设施,始得在其厂房之外,依据航空器适航检定给证规则要求,执行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工作。
  
  第 11 条
  
  维修厂所欲变更厂址,应检附变更计划报请民航局核准。
  
  维修厂所对于第十条规定之厂房、设施要求变更,其可能对维修厂所检定证书及营运规范权限之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之能力造成严重影响者,应于事前经民航局核准。
  
  维修厂所于厂址、厂房或设施变更期间应遵守民航局订定之特别要求或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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