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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公开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2年10月): 我市作为全省试点城市,1999年7月率先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推动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队伍的观念更新,大幅度削减了行政审批事项,初步形成了高效、透明的运作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建成了一批行政服务中心,优化了投资环境。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世贸规则,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保留和设立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除法律 、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本市设定行政审批应当由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合理原则。保留和设立行政审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WTO规则。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也应当按法定程序取消。 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 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责任相一致的要求,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不 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者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原则。建立完善行政行为监督体系和网络,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二、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深化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30%以上、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重点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努力创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制度,营造全国一流的发展环境。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 ——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 ——正确界定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投资者行为和行政行为。取消属于投资者行为的行政审批环节。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要督促投资者自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和指导。 ——国家、省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规 定的环节和程序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市财政承诺还贷资金、国债资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投资或参股项目,要建立职责分明,运作顺畅、约束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 ——投资主管部门对不是政府直接投资(参资)的建设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订和颁布的标准确定),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权限内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开工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权限外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报批。其他项目,能够自行平衡资金来源和落实建设条件的各类企业的投资项目,均由企业自主决策,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对各类投资项目,非投资主管部门(除土管、规划、环保部门外)一律通过参与主管部门牵头的联合审批 、联合审图或采用非审批方式参与管理,取消独立行政审批环节。其中无基本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它环节取消行政审批;由政府连同方案招标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投资项目(相关控制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管理目标在评标及修正方案中实现),取消所有环节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