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强化设区市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设区市政府应成立由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开展学校布局、专业结构调整,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配置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合理分工;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办好所属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支持并指导县级政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加强管理,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例大体相当,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建设好一所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办好其它中等职业学校和乡镇文化技术学校。 (六)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受主管部门委托可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开展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企业要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企业资助学校建实验实习设施,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职业学校要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组织教学,培养适用人才,同时积极参与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鼓励组建以高等职业学校或省级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有关企业和学校参加的职教联合体,实现学生实训、教师队伍建设、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优势互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培训和轮岗培训的制度。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重点引导到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切实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各地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对于办学质量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公民合办”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 (七)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境)外信誉好、质量高、实力强的职业学校、企业或培训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引进国外先进的课程体系、教材和职业资格的认证教育,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管理方法。有计划选送一批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国外进修和培训,聘请或邀请国外职教专家到我省工作。积极开展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努力拓展我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的市场。 (八)加强管理,规范办学。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工,根据有关设置标准,依法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学校的名称,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逐步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省、设区市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名单,规范招生秩序。建立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社会化评估体系,加强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规范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九)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自主发展的能力。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学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具体确定,分别报教育行政、劳动保障行政等有关部门备案。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允许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省内外招生、跨省联合办学;允许一年多次招生。积极推进职业学校人事、分配制度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