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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33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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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开展职业培训,拓宽服务领域。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的一个广阔领域。职业学校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改变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学历教育,轻职业培训的现象,把职业学校开展各种职业培训情况,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职业学校要健全培训机构,不断探索培训的新模式和新途径,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紧密结合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形成“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在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再就业。适应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服务。
  
  (十七)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建立不同类型及层次教育相互衔接、贯通的教育体制和更为开放、灵活的学习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和学习需求。加强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沟通。逐年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试办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职业技术学院。开展职、普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高职单招”注重学生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的考核,对取得相应中级及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除技能考核。
  
  (十八)增强职业教育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功能。乡镇文化技术学校要积极配合农业、科技、科协等部门,与农村各类专业协会、学会密切协作,广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开展校乡、校村协作,推行“绿色证书”教育,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加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山区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合作培训,帮助山区办好一批农村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推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十九)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二十)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双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二十一)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转变用人观念,克服人才“高消费”倾向,营造职业学校毕业生良好的就业环境。劳动和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职业供求预报体系,并为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积极鼓励毕业生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和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工作,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努力开拓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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