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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33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二十二)加大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分类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省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省确定的经济欠发达县的比例不低于15%,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经费。
  
  (二十三)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企业,同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培训其职工。
  
  (二十四)各地要努力盘活现有教育存量资源,通过异地迁建、土地开发等多种途径筹措建设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教育发展公司,以现有校产作为资本金,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多种信用手段支持职业学校建设。
  
  (二十五)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十六)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实施科教兴省的大事来抓,增强服务意识,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把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业绩作为各级政府领导考核的依据之一,并列入教育强县(市)评估的指标体系。
  
  (二十八)加大依法治教工作力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督查情况。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十九)大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大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舆论环境。要引导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建立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及时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社会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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