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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结合南宁市的实际,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逐步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四)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五)清理银行账户,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六)建立财政管理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使各类财政支出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七)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管理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九)开展宣传动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十)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私分公款、私设账户、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应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
  
  (一)2002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及管理中心的组建。
  
  (二)2002年12月底前,确定首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单位(项目)名单,对试点单位的原设账户进行清理。
  
  (三)2003年1月1日管理中心开始运行,实行账户的集中管理,并初步建立起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争取在2005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了推进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财政性资金支出执行方式,是通过预算单位设立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传统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主要弊端是:分散设置账户,财政资金使用和财政预算执行透明度不高;财政支出信息反馈迟缓,不能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资金支付环节过多,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失真。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将从加强财政监督,规范核算程序,减少支付环节三个方面适应公共财政的要求。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积极推进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位一体的预算管理和会计管理体制为重点的财政综合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财政综合改革。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多项改革配套实施,共同推进。
  
  (二)有利于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基础上,使所有财政性支出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增强财政支出透明度。
  
  (三)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使财政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方案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联动方式,规范财政性资金支出核算,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将支出的核算严格按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内容
  
  1、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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