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资金及商业银行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地方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列入集中支付范围。 2、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3)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及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4)按上级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图(见附件一略) 3、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市级财政对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①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市级对县、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转移支出(市级对县、区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市级对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②财政授权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中列出。 (3)支付程序 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业务部门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业务部门将批准后的限额抄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