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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社保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2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劳务工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因病或非因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深府[1996]123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深人发[1995]43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五、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办法办理,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社保局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由市社保局发放。
  六、审批办法: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去世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表,报市社保局审批。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市社保局调查处理,审批发给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报市、区人事局审批。
  七、今后,国家和省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的计发办法如有新规定,则改按新规定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通知
  (1997年11月4日深社保发[1997]38号)
  各约定医疗单位,各处(室)中心,各管理站:
  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浪费,保证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先后公布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深圳市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增补,形成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新目录遴选的西药有863种,中成药416种,共1279种。比国家目前公布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西药620种,中成药384种,共1004种)多275种;比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西药687种,中成药376种,共1063种)多216种。新目录也比原目录(西药787种,中成药485种)多7种。基本上能满足医疗单位和参保人的用药需求。现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用药目录适用于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用药。
  二、新目录含《基本用药目录》、《审批用药目录》和《自费药目录》三个部分。凡使用未列入《基本用药目录》和《审批用药目录》的药物,以及《自费药目录》开列的药物,所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各约定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的用药目录。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用药目录。做好药品的计划采购和供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有效治疗;认真执行药品收费价格和处方用药规定,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杜绝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和乱收费的现象发生。为了不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医生在进行治疗时,应尽可能使用“基本用药”范围的药品,如处方中有不属本目录规定可记帐可部分记帐的药品,一律要注明“自费”,发票、收据也要注明“自费药品”。
  四、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用药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用药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自觉抑制不合理的医疗需求。
  六、新用药目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深圳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同时废止。
  七、各单位的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处反映。
  附件1.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范
  2.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含西药部分、成药部分)(略)
  3.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略)
  4.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用药目录(略)注(注:可从社保局医疗保险部门或社保局网站(www.szsi.gov.cn)获悉详细的用药目录。)
  附件1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范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一、用药要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遍药,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要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住院患者出院带药限于目录内、属于治疗所需的药物,一般不超过7日量。
  二、《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两部分。由医生按合理用药原则使用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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