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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滥用内窥镜检查治疗或严重违反收费标准的约定医院或有关科室,将取消其对医疗保险病人进行内窥镜检查治疗的资格。 (三)约定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必须向医保病人解释进口器材费报销50%的规定,在征得病人同意并签名(保存在病历内备查)后方可实施,避免术后结帐时因费用问题引起争议。 四、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 1999年8月23日深社保发[1999]68号)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条件 (一)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参加人员)。 (二)参加人员必须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 (三)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跟随父母生活的申请人的子女。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直无工作无收入,依靠申请人赡养的父母及配偶。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 二、资金筹集 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贴一部分,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参加人员人数从单位福利费中每人每月资助3元,参加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个人及单位所缴款由市社保局每季度一次从各参加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上托收。家属统筹医疗基金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办证 (一)首次申请办理家属统筹医疗的单位,要认真填报《家属统筹医疗花名册》,并填写申请人姓名及《职工社会保险证》电脑号。 (二)首次申请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申请人需将户口本原件和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以及参加人员免冠彩色近照一张,交单位经办人集中统一到市社保局办理。 (三)家属统筹医疗每月15-20日为受理、审核新增人员资料时间。次月1日发放新证并生效使用。 四、享受待遇 (一)参加人员可到自选的两家综合性约定医院(可供选择的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及所有市属专科医院就医。就医时,门诊凭有效医疗证及盖有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深圳市市属家属统筹医疗门诊结帐单》记帐,住院须持盖有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深圳市市属家属统筹医疗住院结帐单》办理有关手续。宝安、龙岗区的参加人员可到辖区内区、镇公立医院就医,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家属统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就医时门诊发生的费用先全部给予记帐,年终结算时,超定额部分按5:1:4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40%。住院费用医院记帐90%,个人自付10%,年终结算超定额部分按5:4:1比例分担,即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经费自筹单位财政负担部分全部由单位负担。 (三)家属统筹医疗年内费用最高限额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内急诊、市外转诊、特殊检查治疗、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急危重病人使用进口药、输血等的医疗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1.未经市社保局批准到非约定医疗单位就诊的; 2.实施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 3.故意自伤或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 五、管理 (一)各参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家属统筹医疗并协助市社保局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认真核对所报资料,如有变更及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社保局沟通。同时按规定做好费用结算工作。年终费用结算到各参加单位,计算公式为:各参加单位统筹医疗年度费用分摊款=(单位年度费用支出总额-单位年度定额)×50%。其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超定额医疗费用,在年度结算时由单位扣款。如发现此款由单位支付,将责成单位扣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年度费用支出总额未超过定额费用标准的单位,各单位代扣的个人超支分摊款留给参加单位作福利费开支。个人年度费用定额标准每年按10-15%递增。 (二)《家属统筹医疗证》应妥善保存,严禁转借他人就诊或用他人《家属统筹医疗证》冒名就诊,或私自涂改、伪造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一经发现,除向当事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扣留《家属统筹医疗证》3-6个月,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加统筹医疗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