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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  城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等应根据安全需要装置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联网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多级报警网络包括公安机关各级联网报警系统、重点要害部门联网报警系统、社区安全联网报警系统、机动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包括针孔或微型摄像机、监听器材等)危害国家安全、窃取商业秘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  对纳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附后)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广东省公安厅根据本省技防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技防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  《批准书》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六条  《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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