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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对于我省今后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思想,明确工作重点 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工作重点是:切实加强对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组织与监督,发挥规划对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的调控和管理;确定合理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优化城镇功能与用地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切实加强对环境、生态、自然、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的关系。坚决制止城乡建设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的开发建设和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调整规划的行为;坚决纠正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重建设、轻保护”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领导者违法、执法者违法、法人违法的不法行为。 二、强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划的实施机制,切实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明确城乡规划的主导地位,突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类专门性规划要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镇规模、发展方向,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城镇规划区内,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不得与总体规划相违背。为提高规划的严肃性,保证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可操作性,按照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要求,明确规定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应于2003年6月底前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属强制性内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进行调整。调整规划,凡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对全省城镇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机制。开展跨市、县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发展和布局规划,深化、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各项内容,综合安排城镇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土地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文环境保护的有关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各地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于200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三)重点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今后,各市、县总体规划除涉及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等重大内容的调整需要修编外,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进行修编,通过定期(一般为5年)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分步实施。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并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近期建设的重点发展区域和发展目标及用地布局;重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等建设项目;提出近期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重点管治措施。必须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超标准行政办公建筑、豪华别墅项目及其他超标准形象工程,力戒重复投资。各地必须在2003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否则一律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和土地供应。 各市、县近期建设规划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就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城镇资源、环境和财力的实际可能及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等进行专门的论证并审查同意。近期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时,应将近期建设规划作为重要依据。规划、计划和国土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