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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0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九年公布的《秦皇岛港务监督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水上通航环境的管理,保障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港口、业主码头、船厂(以下简称“港口”)及设置各类水上设施等水上作业活动以及进出该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本规定亦适用于与上述港口、作业活动以及船舶、设施的安全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是对辖区水域通航安全保障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二章 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的核定及监督
  
  第四条 港口安排船舶进出港、靠泊、作业,须严格按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范核定的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掌握船舶尺度及吨位。
  
  港口不应接受超出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的船舶来港靠泊作业(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方面制定安全操作方案并经主管机关组织论证后特别核准)。
  
  必要时,港口的实际安全使用能力可由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及提出论证报告,并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主管机关可依据报告结论重新核定港口实际安全使用能力。
  
  第五条 港口接受船舶来港前,须确保港口相关因素满足下列安全要求:(一)航道宽度、水深应满足《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针对不同船舶类型的要求;(二)调头水域的直径根据不同水域状况应满足0.5-2.5倍的船长;(三)港池宽度视不同类型码头的布局,应满足0.8-1.5倍的船长,特殊情况应满足1.5倍以上船长;(四)泊位前沿水深应保证船舶安全停靠、作业及完货后安全离泊;(五)码头结构强度与荷载应满足拟靠船舶吨位;泊位长度应满足拟靠船舶的尺度及系缆要求;船舶系缆要满足系妥所有应系缆绳并保持松紧适度的状态且缆绳之间、缆绳与码头之间不产生损害性摩擦。
  
  第三章 水深测量与核定第六条港口水域应进行水深测量核定。
  
  第七条 水深测量核定工作应由港口部门负责组织,并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测量单位承担具体测量工作:(一)具备相应的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二)港口及疏浚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第八条 水深测量核定工作应满足《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水深测量成果由主管机关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使用。
  
  第九条 进行水深测量前,港口或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水深核定工作的具体安排报送主管机关,内容包括:测量原因、测量范围、与测量水域相关的工程概况等。
  
  第十条 水深测量开始前十个工作日,测量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一)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测量作业合同;(三)测量施工任务书;(四)测量技术设计书。
  
  第十一条 测量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或测量单位应尽快向主管机关报送测量成果,测量成果应包括:测深图(一式三份)及测量总结报告,必要时应提供潜水探摸报告和底质照片等资料。
  
  测深图的比例尺由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水深测量核定分三种类型:初次核定、定期核定、特别核定。
  
  第十三条 新建港口或新开辟的供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的水域均应进行初次核定,并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泊位前沿、港池、调头水域、航道应采用四波束全覆盖测量;(二)泊位前沿应为从码头跟部向外至设计船宽的两倍水域,测量应从跟部测起,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从距码头跟部2米测起;(三)测深图上应标出相关码头边界及所有可供定位的设施。
  
  第十四条 由于受风浪、海底变迁、港口营运洒落、泥沙回淤等因素的影响,港口水域应进行定期核定,并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秦皇岛港(包括山海关船厂至北戴河沿线):
  
  散装煤码头应每年测量核定一次;其他码头及水域应每四年测量核定一次;
  
  (二)京唐港:主航道应每三个月测量核定一次;码头前沿、港池应每半年测量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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