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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用法制和道德的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 5.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保障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重视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我省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对策。重视农村老龄问题和农民的养老问题,积极探索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的新模式;解决好老少边穷地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对高龄老人、残疾老人、老年妇女、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基层。 (四)主要任务 1.初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 在城镇,要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企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推动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逐步做到退休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相分离,人员由社区管理,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完善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节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作准备。 在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中,要重视做好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检查督促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家庭赡养义务的落实,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水平。倡导和推行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充分利用家庭照料资源,探索支持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的有效办法,逐步优化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会环境。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不可抗拒力或突发情况等原因而导致特困的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向特困老人提供经济资助。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对“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可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农村二女户家庭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有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补助。 巩固和发展养老创收基地、创收项目,在进入小康村的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探索为老农民发放固定生活补助或养老金。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将未承包的集体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创收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加快老年福利设施建设,为老有所养创造条件。力争到2005年,城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乡镇要努力办好敬老院,有条件的要逐步将敬老院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力争敬老院在全省乡镇的覆盖率达到98%以上。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的办法,办好示范性的养老设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社区为基础、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注意以需求为导向发展护理型养老设施。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要执行国家强制性的标准,严格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加强督促检查,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