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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老龄事业“十五”计划(2001-2005)》的通知

[接上页]

  2.初步建立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落实老有所医
  
  要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和退休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老年医疗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到2005年,各设区的市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卫生资源,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开展巡回医疗活动,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多种服务,逐步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
  
  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老、少、边、穷”地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逐步改善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状况。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健康保障办法,逐步探索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改善特困老年人的医疗条件。
  
  重视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在青少年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老年期常见疾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在老年人中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注意针对老年妇女的身心特点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健康预期寿命。逐步建立社区老年人口健康档案,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监测。到2005年,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力争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
  
  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建立老年人口健康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对策,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老年病研究防治中心,加强对地方性老年疾病的研究。加强对老年医学人才的培养,培训全科医生和老年病护理方面的人才。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医务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作用。
  
  要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认真落实老年人就医的各项优惠政策。高龄老人和残疾老人就医,应享受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与急救呼叫信息服务网络。
  
  3.发展老年教育——落实老有所教、老有所学
  
  大力发展老年非学历教育,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年教育的领导,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城市老年大学分校、社区老年学校,以及函授、电视、广播、网络老年教育等。鼓励各类成人院校开设老年班。“十五”期间老年教育要基本普及到乡镇(街道),鼓励和支持村(居)办老年学校,逐步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老年教育网络。力争到2005年,全省在校老年学员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0%。搞好老年教育的研究,组织编写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教材,为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要依托老年学校,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掌握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导老年人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自觉抵制邪教和歪理邪说。
  
  要重视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要重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和老干部、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老有所为
  
  老年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应当重视老年人才,为他们参与两个文明建设创造条件。鼓励健康老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发挥专长,服务社会。省建立老年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城市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信息。积极引导老年人在传授知识、咨询服务、关心下一代、计生工作、社区服务、维护社会秩序、调解民事纠纷、公益事业、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为社会做贡献。鼓励老年人互助,开展“劳务时间储蓄”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提高以“为”促“养”的能力。
  
  5.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丰富老有所乐
  
  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的老年活动中心,街道和乡镇要设立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开设老年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将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对已验收但未提供相应配套老年活动场所设施的住宅区,要通过新建、改建、插建等形式逐步加以解决。对城区改造中拆除的老年活动设施严格按规定予以补偿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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