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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委[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精神,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浙委[200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省有关指示精神,从我市市区农村实际出发,按照对农民群众“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视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轻,给农民更多实惠。
  
  2、实行合理负担。从我市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资金缺口,由区、乡镇财政合理负担;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合理负担。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理顺关系、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配套进行,整体推进。
  
  4、统筹兼顾,平衡过渡。在不折不扣落实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各项政策的前提下,各区应对财政困难的乡镇实行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经费,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必要投入。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完成以“减调改稳、合理负担、转移支付、配套进行”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一)减调改稳
  
  1、减轻农民负担,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三个“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政府性收费和集资。
  
  (2)取消屠宰税。
  
  (3)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2、调整农业特产税。为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3、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按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水平征收。
  
  4、稳定农业税。为了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
  
  (二)合理负担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行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必需开支。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经费,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约开支的基础上,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各区财力的实际情况,由区、乡镇财政合理负担。
  
  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后,属于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由村民合理负担。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做到自愿有偿。
  
  (三)转移支付
  
  根据《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浙委办[2002]39号),市财政不对各区实行转移支付。区对财政困难的乡镇应实行转移支付。
  
  (四)配套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必须实行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坚决杜绝“三乱”现象,严禁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同时,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2、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区和乡镇的关系,精简党政机构,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事业单位,重点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坚决清退各类临时人员。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从紧确定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和标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村组干部之间尽可能实行交叉兼职,压缩村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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