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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委[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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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乡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附件三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根据《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浙委办[2002]39号),省对杭州市(含萧山、余杭)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系数为零,市对各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系数为零。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的正常运转,保障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区要统筹考虑各乡镇因取消乡统筹费、调整农业特产税和取消屠宰税等减收因素,对大部分乡镇的净减收部分,按照统一与规范、公正与合理、公开与透明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和乡镇财政状况,参照《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区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各区在财政转移支付外,必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支出,必须打足预算,不留缺口。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精简人员,压缩支出。各区要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监督,公开乡镇财务收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附件四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各区应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的前提下确定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要因地制宜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切实做到科学理财。
  
  (二)统筹兼顾,适当向财政困难乡镇倾斜。正确处理区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对一些财力薄弱的乡镇,应从体制上给予照顾,使其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乡镇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地方收入。
  
  (二)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等支出,文教科卫、支农、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公共设施维护等乡镇社会事业支出,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各项收入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支出数为基础,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压缩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事业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定额上交或者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状况,实行定额上交或者定额递增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建设
  
  (一)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作用。结合区、乡镇机构改革,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配备必需的人员;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努力建设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乡镇财政。
  
  (二)规范乡镇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要切实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杜绝“小金库”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实行报账制度,集中管理有关账目,由乡镇财政统一开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困难的乡镇必须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
  
  (三)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规范运作,保证乡镇组织正常运转,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四)加大乡镇负债清理力度,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区要帮助有关乡镇政府制定偿债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处理和消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对于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按计划予以清偿。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他债务,要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必须重申,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和财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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