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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委[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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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村公益事业资金的管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村公益事业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加强和规范村公益事业资金的财务管理,推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电算化。区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村公益事业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审计。
  
  村公益事业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与乡镇财政资金混淆,不得用于弥补乡镇财政赤字,严禁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平调。
  
  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做出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经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区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开支审批和审核制度。村公益事业资金的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审批,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查。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村民(社员)监督。其财务收支情况,依照村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定期张榜公布。
  
  擅自改变村公益事业资金集体资金性质,不按规定用途开支,以及截留、平调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并限期退还。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如是村委会成员的,应及时召集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村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七
  
  关于村内筹劳管理的办法
  
  为了加强对村级集体组织筹集劳务(以下简称“筹劳”)的规范管理,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村内筹劳管理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筹劳的原则、对象、标准
  
  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
  
  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以资代劳工价按照区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二、减免规定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孕妇、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等,可以不承担出劳任务。
  
  对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出劳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村民建议,经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出劳任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劳。
  
  三、筹劳程序
  
  需要向农民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年初制订计划,做出预算,提请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筹劳项目、标准,须于1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时组织分发到农户。
  
  四、劳务使用
  
  筹集的劳务主要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农村中小学校舍修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严格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在农闲期间使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筹劳的用途,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
  
  以资代劳资金必须用于筹劳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用。
  
  五、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内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在村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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