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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五 关于稳定农业税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稳定农业税现行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农业税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的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并保持稳定不变。 为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税的征收 农业税以粮食为计征本位,按核定的计税面积和计税产量确定计征任务。农业税由地方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农业税征收机关”)征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省统一计税价格执行。农业税全部折征代金征收。 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在办妥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后,农业税征收机关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征收任务。 根据各区农业结构和农民收入情况,选择有条件的乡镇,积极鼓励农民定期、定点自觉申报纳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农业税的减免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区要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要逐步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规范减免程序,严格实行农业税减免公示制度。 农业税减免分为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农业税社会减免指标,按当年农业税计征任务的5%安排,重点向贫困农户倾斜,具体由各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掌握使用。 市财政每年根据各地的受灾情况,在省财政下达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内,合理地分配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用于受灾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帮助灾区群众解决困难。 四、农业税征管责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业税纳税人应积极、主动缴纳农业税。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税,对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征收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按日加征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多次催缴仍拒绝纳税的,经区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农业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税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业税遭受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同农业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农业税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意见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六 关于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意见 为了发展村级公益事业,解决村级公益事业的必要开支,根据中央、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业资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征收 村公益事业资金,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每年依法按人或人劳比例向本村村民(社员)收取,用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的款项。 村公益事业资金实行全体村民(社员)共同负担,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按现行村提留负担水平征收。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可以酌情减免。 征收村公益事业资金必须使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缴付。村民(社员)拒不缴纳合理的村公益事业资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履行。 二、村公益事业资金的使用 村公益事业资金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管理经费和其他集体公益事业。 村干部的报酬,实行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从紧确定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和标准,村组干部之间尽可能交叉兼职,取消村级招待费,限额控制报刊等费用。村干部定额补助或误工标准,根据当地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社员)收入水平,结合工作实绩,由乡镇提出建议,经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五保户”供养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以确保“五保户”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