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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2]24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管理规定》、《厦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等14件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4日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发展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发展连锁经营对进一步深化我市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管理规范化和经营规模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和“便民、为民、利民”的根本宗旨,重点发展以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食及其制品、日用百货及餐饮服务为主的便民连锁经营。现就发展我市连锁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连锁企业经营肉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食等农业产品进货时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凭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开具的“厦门市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按收购总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在厦门行政区域外设立的连锁门店,需要单独计征增值税的,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连锁分店,符合汇总申报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连锁企业总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三、开办连锁企业的工商登记,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连锁门店凭总部出具的文件按非法人分支机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由经销门店负责解决。有关部门对总店统一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时不在两个以上连锁门店同时进行,且坚持抽查不收费原则,以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
  
  五、对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的连锁企业租用土地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用于连锁经营的,土地房管部门给予租金优惠,二年内租金不递增;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的,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土地房管部门给予支持,租金仍按改造、装修前的标准执行,不收恢复费,且新增加的面积按当年租金标准的50%收取。
  
  六、连锁门店可兼营烟、酒、书刊、邮品、药品、音像制品等专卖商品,有关部门应给予方便,简化手续。
  
  七、我市连锁经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八、本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发展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早餐产品(包括饮品和早点,下同)的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我市早餐工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主管商贸流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早餐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早餐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市工商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市政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厦门市早餐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餐饮同业公会(下称市餐饮同业公会)对本市早餐工程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 厦门市早餐工程销售应从现有的餐车占道经营向退出主干道进入社区和入店经营的方向发展,鼓励入店销售。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 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对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数量和餐车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引导早餐工程经营方式的调整,避免因早餐市场的过度竞争而导致早餐产品质量下降。
  
  第八条 申请餐车占道经营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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