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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具备同时生产早点和饮品的能力,能够同时为100部以上餐车提供产品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的布局及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必须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早餐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企业不具备早餐产品的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检测产品; (六)有健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管理力量; (七)早餐工程产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 申请入店销售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除必须具备第八条的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餐饮、面点或饮品类经营的企业; (二) 具有5家以上的连锁企业,每个店内有能容纳10人以上的座位,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第十条 早餐工程产品实行品种审核制度。每一种早餐工程产品上市前均需由承办单位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产品标准登记备案;同时,报卫生部门审核,经确认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方可生产并在早餐工程餐车(店)进行销售。受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委托的生产加工单位,应由卫生部门进行审核,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产品属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品种、数量应与生产场所相适应,经确认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同时标明“厦门市早餐工程”标识和承办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保留早餐产品样品,并在2℃-8℃的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销售早餐工程产品的人员,必持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健康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按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从事销售早餐工程产品。 第十四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负责对早餐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早餐工程销售车应统一款式,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 早餐车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占道经营许可证上岗; (二)不得将早餐车转包或雇请他人销售; (三)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四)着装整洁,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和配带胸卡、做好个人卫生; (五)不准在销售时吸烟; (六)随车附设垃圾回收容器,并保持销售点周围环境的卫生; (七)上路早餐工程销售车日常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00,节假日不得超过上午8:30。 第十七条 早餐工程承办店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持有健康证; (二) 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三) 着装整洁,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和配带胸卡; (四) 不准在销售时吸烟; (五) 保持销售店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四章商标管理 第十八条 “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使用期限为一年。被许可人在使用时应遵守本规定中关于早餐工程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提前一个半月向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与商标所有者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并把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工商部门存查。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不得任意改变“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或其组合;印制被许可使用的“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及其组合时,应严格按照商标许可人所提供图样的色彩、结构、比例印制。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得超越早餐工程许可使用范围使用“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及其组合,并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厦门市早餐工程”商标使用方无法按本规定和许可合同履行其职责,商标所有人可提前终止许可合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早餐工程重大事项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部门对早餐工程依法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