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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1991-2010年)》,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的,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文件。在加快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进程中,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定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文物、建设、园林、市政管理、国土房管等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把好审批关,保证切实执行《规划》确定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实现有效保护古都风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机结合的目标。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有关政策,支持试点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规划》,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规划》依法编制,内容详实、丰富、具体、细致,坚持了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性质,正确处理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重点是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使其在保护中持续发展。《规划》是今后城市规划建设、旧城区保护和改造的基本依据。本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行为,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认真查处。对违反规定批准建设的渎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必须处理好危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修缮改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具体规划要求,在保护各级别文物及四合院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前提下,使危房得到改造,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延续原有街区风貌。改建项目必须在先确定保护内容后,再做规划和设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房改造项目,要加强对文物、古树名木以及有保存价值的四合院、胡同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旧城危改政策要有利于旧城内人口的外迁与疏导,通过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先行缓解旧城人口密集的状况。
  
  四、建设单位和危旧房产权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研究和申报危旧房改造方案。旧城内房屋维护改造方案必须先由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规划、文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危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有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论述,包括街区的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保护、对传统风貌影响的评价、环境改善的措施等内容。
  
  五、要调整旧城区内的交通结构,完善公共设施。旧城区内的交通必须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式。要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角度,组织重点研究旧城区的交通、道路系统,编制调整旧城区路网规划和修建方式,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限制和调节驶入城区的汽车交通量。要抓紧编制旧城区公共设施完善方案并逐步落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积极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出谋划策。对通过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发现的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规划、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坚决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目录

  
  1总则
  
  2规划依据
  
  3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5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6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
  
  7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
  
  8城市中轴线的保护和发展
  
  9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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