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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接上页]

  18 传统地名的保护
  
  18.0.1传统地名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加以保护。
  
  18.0.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传统胡同、街道的历史名称不得随意修改。
  
  19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19.1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扬
  
  19.1.1北京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并较有代表性的有庙会、戏院、会馆等。
  
  19.1.2应尽量恢复各区有代表性的庙会,包括厂甸、白塔寺、护国寺等。
  
  19.1.3以昆曲和京剧为重点,进一步繁荣北京的传统戏曲事业,加强戏院和相关文化设施的建设。
  
  19.1.4应采取措施恢复和合理利用会馆。
  
  19.2传统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19.2.1传统商业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符合当地民族生活习惯的、具有明显特色且不断继承发扬的商业、服务业。
  
  19.2.2传统商业的保护主要包括传统商业街区的保护与改造和老字号的恢复与保护两个方面。
  
  19.2.3传统商业街区的保护指重点保护大栅栏商业街、琉璃厂文化街、前门商业文化旅游区、什刹海地区的传统商业街(烟袋斜街、荷花市场等)、隆福寺商业街。
  
  19.2.4传统行业和老字号的保护以食品、餐饮、医药行业为多。如同仁堂、全聚德、王致和、稻香春等。
  
  19.2.5大力扶持老字号,继承发扬传统经营管理的特色。
  
  20 实施保障措施
  
  20.0.1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名城、保护名城”的共识。
  
  20.0.2进一步落实“两个战略转移”的方针,积极推进城市建设重点逐步从市区向远郊区转移、市区建设从外延扩展向调整改造转移的步伐,疏解旧城区人口和功能,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创造良好条件。
  
  20.0.3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批后,应尽快编制相关规划。主要包括: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旧城内道路系统的调整规划、旧城建筑高度控制的调整规划、第五批、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等。
  
  20.0.4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等,作为法律依据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
  
  20.0.5研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改革和产权交易、人口外迁与疏解、房屋管理和修缮的相关政策等。
  
  20.0.6旧城内危房改造不宜采用房地产开发的方式。
  
  20.0.7除政府财政投入外,多渠道筹集资金,初步建立历史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
  
  20.0.8各区要进行试点,探索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维修、整治、利用的有效途径,
  
  20.0.9加强对继承和发扬名城传统风貌和文化特色的研究。
  
  
二00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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