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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接上页]

  10.0.1明清北京城的“凸”字形城廓是北京旧城的一个重要形态特征,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0.0.2在旧城改造中,沿东、西二环路尽可能留出30米绿化带,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化环。
  
  10.0.3保护北护城河与环绕外城的南护城河,规划沿河绿带。
  
  10.0.4保护现有的正阳门城楼与箭楼、德胜门箭楼、东便门角楼与城墙遗址、西便门城墙遗址,复建永定门城楼。
  
  11 旧城棋盘式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
  
  11.1旧城主要交通对策
  
  11.1.1旧城区内的交通出行必须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式。
  
  11.1.2加快地铁建设,在主要干道上开设公交专用道,并布设小区公交支线网,方便市民出行。
  
  11.1.3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控制车位供应规模,限制或调节驶入城区的汽车交通量。
  
  11.1.4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限制私人小汽车在旧城区的过度使用。
  
  11.1.5控制旧城区建筑规模和开发强度,从根本上压缩机动车交通生成吸引量。
  
  11.2旧城路网调整原则
  
  11.2.1调整旧城路网规划和道路修建方式,协调好风貌保护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以此为前提确定路网的适当容量。
  
  11.2.2道路路幅宽度的确定应在满足文物和风貌保护的同时,协调处理好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11.2.3同等级道路,在旧城以外和旧城以内、在旧城的内城和外城、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非保护区,应采用不同的路幅宽度。
  
  12 旧城建筑高度的控制
  
  12.0.1整个旧城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应按照三个层次进行。
  
  12.0.2第一个层次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旧城保护的重点区域,这些区域必须按历史原貌保护的要求进行高度控制。
  
  12.0.3第二个层次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区,必须遵循文物及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高度控制。
  
  12.0.4第三个层次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区域,建筑控高必须严格按《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得突破。
  
  13 城市景观线的保护
  
  13.0.1《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7条城市景观线必须加以严格保护,包括银锭观山、(钟)鼓楼至德胜门、(钟)鼓楼至北海白塔、景山至(钟)鼓楼、景山至北海(白塔)、景山经故宫和前门至永定门、正阳门城楼、箭楼至天坛祈年殿。
  
  13.0.2景观线保护范围内新建筑的高度,应按测试高度控制,严禁插建高层建筑。
  
  14 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
  
  14.0.1对于历史形成的对景建筑及其环境要加以保护,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对有可能形成新的对景的建筑,要通过城市设计,对其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和造型提出控制要求。
  
  14.0.2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处理好街道与重要对景建筑的关系,如北海大桥东望故宫西北角楼,陟山门街东望景山万春亭、西望北海白塔,前门大街北望箭楼,光明路西望天坛祈年殿,永定门内大街南望永定门城楼(复建),北中轴路南望钟鼓楼,地安门大街北望鼓楼,北京站街南望北京站等。
  
  15 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5.0.1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15.0.2对旧城内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必须逐步改为坡顶。
  
  15.0.3旧城内具有坡屋顶的建筑,其屋顶色彩应采用传统的青灰色调,禁止滥用琉璃瓦屋顶。
  
  16 古树名木的保护
  
  16.0.1在危改区或新的建设区,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及大树。
  
  16.0.2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绿地建设包括街道、胡同和院落绿化。
  
  16.0.3旧城内的改造区应尽量增加公共集中绿地,绿地建设应采用适合北京特点的植物品种。
  
  17 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
  
  17.0.1应树立旧城危改与名城保护相统一的思想。
  
  17.0.2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必须严格按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实施,以“院落”为单位逐步更新,恢复原有街区的传统风貌。
  
  17.0.3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地区,必须加强对文物及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核查、保护,严格执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
  
  17.0.4建设单位必须处理好与保护有关的工作才能申报危旧房改造方案。危改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必须包括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街区的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保护、对传统风貌影响的评价、环境改善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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