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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接上页]

  10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平面的保护
  
  11旧城棋盘式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
  
  12旧城建筑高度的控制
  
  13城市景观线的保护
  
  14街道对景的保护
  
  15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6古树名木的保护
  
  17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
  
  18传统地名的保护
  
  19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20实施保障措施
  
  1总则
  
  1.0.1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2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0.4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依据
  
  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1991年6月修改)
  
  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
  
  2.0.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2.0.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2.0.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1991-2010年)
  
  2.0.7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
  
  2.0.8《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
  
  2.0.9《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
  
  2.0.10《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
  
  3 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3.1规划指导思想
  
  3.1.1坚持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世界著名古都的性质。
  
  3.1.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3.1.3重点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3.1.4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3.2规划基本思路
  
  3.2.1规划基本思路为:三个层次和一个重点。
  
  3.2.2保护的“三个层次”是: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个重点”是:旧城区。
  
  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4.1文物保护的层次和内容
  
  4.1.1北京拥有世界文化遗产5处:故宫、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颐和园、天坛;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34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01处;区、县级文物暂保单位237处;普查登记在册文物2521处;共计3553处。
  
  4.1.2旧城范围内(四至以二环路界定,占地62.5平方公里)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故宫、天坛;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34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5处;区级文物暂保单位39处;普查在册文物478处;总计800处。
  
  4.1.3规划市区范围内(四至是东以定福庄,南以南苑,西以石景山,北以清河界定,占地1040平方公里)除旧城范围以外,有世界文化遗产1处:颐和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9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9处;区级文物暂保单位181处;普查在册文物310处;总计615处。
  
  4.1.4市域范围内(辖十个远郊区县,总面积达16800平方公里)除规划市区及旧城范围外,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1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27处;区、县级文物暂保单位17处;普查在册文物1733处;总计2138处。
  
  4.2文物保护规划
  
  4.2.1在现有5处世界文化遗产(故宫、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颐和园、天坛)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申报。
  
  4.2.2继续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使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达到300处以上。各区、县要继续公布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区、县级文物暂保单位。同时,近期完成第六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部分)的论证及申报工作。
  
  4.2.3继续完成第五批、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逐步完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4.2.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与保护,必须将文物单体建筑修缮与环境整治和改善相结合,景点保护与街、区成片保护相结合。
  
  4.2.5必须加强保护重要的近现代建筑。逐步提出一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近现代建筑名单,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4.2.6公布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使全市地下文物埋藏区达到5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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