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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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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汇总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拨款预留印鉴卡(附表2)。单位自留一份,其余分别交上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备查。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日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视不同资金性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预算单位其它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支出分别按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清算业务。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以及会计科目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二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一般预算支付分账册和基金预算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一般预算支付分账册和基金预算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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