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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按照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制(附表3)。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填制季度用款计划汇总表(附表4)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工资性支出、零星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按照本办法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一条 第一、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或部门预算数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调整预算文件后,及时调整本部门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用款计划的 7 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表5)并提供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6)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表7),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次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按项目填写)汇总,并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将第二、三联送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备查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其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发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记账联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财政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支付信息。
  
  第五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发生退票的,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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