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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第九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己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情节较重的,市财政局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九十六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会同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