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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复的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组织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八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报表;并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六)配合市财政局建设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十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第八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八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或擅自调整项目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进行;
  
  (七)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拒付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九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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