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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一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由财政拨款供养,工资、补贴实行统发和实行统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人事局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市人事局审核。 第五十三条 市人事局根据市编制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8日前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市人事局的统发工资资料,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市财政局发放的工资清单,于每月6日前送代理银行并于当月9日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遇节假日顺前)。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的支付指令,于每月9日通过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市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五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在当月28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对采购当年列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含定点采购项目)的购买服务、货物、工程等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政府采购用款申请书》(附表8)。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十九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的资金。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分局报送《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9)和《市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附表10),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二条 对属于《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广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节 专项支出 第六十三条 专项支出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已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资金)。 第六十四条 专项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次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未列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购买支出及政府采购中定点采购项目;特别紧急支出;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六条 每月25 日前,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分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1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表12)。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表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