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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委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基本建立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到2002年8月底,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累计达到56万人,出中心43万人,其中36万人实现再就业;帮助指导41万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这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是一个老工业基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就业和再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再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目标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加快发展和深化改革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经济增长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基础作用,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和经济组织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特别是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民心工程”和“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重点考核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衡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差距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稳定、完善和充实再就业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工作力量。
  
  我市扩大就业的工作目标是:“十五”期间,新增城镇就业65万人。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02年再就业工程各项目标任务,2003年的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由市劳动保障、统计、计划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市委、市政府确定下达。
  
  二、 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千方百计保持一个可行而又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充分考虑增加就业的各种需要,新建项目应注重就业效应评估,财政性投资要体现扩大就业的导向。当前尤其要在就业潜力较大的行业和领域内努力开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门路和岗位。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商贸流通“六大建设”,实施“双十百千”工程,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领域的就业渠道。加快发展旅游业,扩大就业容量。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面向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社区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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