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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银发[2002]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分账户,开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的以上账户,须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帐支付与小额现金支付业务,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市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异地结算的,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作附件。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是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营业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是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财政性资金的专用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营业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国库部门作回单。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应及时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由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账户的拨付额度。
  
  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须加盖市财政局预留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和授权支付通知单累计数额的额度内,清算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月25日前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的需要,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市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支付凭证后,应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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