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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三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可在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出划款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2); (三)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出退款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2);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营业终了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回,分别结平有关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定时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手续: 一、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汇总填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二)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 (三)代理银行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申请办理财政资金清算。 (四)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收到以上凭据后,须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的基本要素。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则拒绝清算; 2、《××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规定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金额填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规定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填制“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并附《××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提交给本行营业部,其中第二联加盖国库部门业务专用章或通过支付系统将清算款项划转到代理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第四、五两联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退市财政局。 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单一账户 贷:行库往来 (六)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本行国库部门“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和《××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两联,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以《××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第三联须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 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七)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提回《××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