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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因《××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或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金额不一致,致使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指定收款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代理银行代理资格。因此造成损失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代理银行因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原因,致使已受理支付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 (六)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由代理银行及时退回多划款项,并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一)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 (三)出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数额,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挪用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的行为,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关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手续费,由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