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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银发[2002]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区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汇总填制《××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以负数或红字填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分录为:
  
  借:××代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行库往来
  
  同时将第一、四、五联及其附件,随行库往来凭证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第三联交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以《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恢复原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并将第四、五两联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退市财政局。
  
  第四十五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留有余额的,代理银行应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七条 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报送上月财政直接支付月报、财政授权支付月报。
  
  财政直接支付月报,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财政授权支付月报,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2日前,向市财政局、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各一式二份,一份由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盖章确认后,退代理银行。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支付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承担责任。
  
  (一)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的;
  
  (二)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不足于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规定额度内出具申请划款金额的;
  
  (三)市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及代理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致使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第五十五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财政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予清算的;
  
  (二)未经市财政局同意及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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