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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达的支付凭证,除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外,还须审核确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方可受理。 需要提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需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支付额度。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提出划款、退款申请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或营业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或营业部印鉴的《××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凭证,作为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合肥市市直机关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凭证传递方式要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2:00之前受理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必须在营业当日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在营业当日12:00之后收到的,必须在营业次日12:00(含)之前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 支取现金业务的,原则上须于营业当日12:00之前送达代理银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无误后,予以办理支付; (二)属于同城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或系统内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异地支付的,按有关异地汇划款项办法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回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支付凭证及银行支付结算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的基本要素;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3、《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银行支付结算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办理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付申请划款清算。 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并附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一并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付国库部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须在营业当日1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由其将财政资金转入在人民银行开设的代理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退款清算。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用负数或红字反映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一并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门收到《××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用负数或红字反映的《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须在营业当日1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由其收妥后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同时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