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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发字[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及《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们对1999年制定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该核算办法自2002年项目开始执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及《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核算办法。本办法与《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核算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的各市、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实行县级核算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以及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等。
  
  第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独立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一次性建设为前提。对于有两期以上开发项目的市、县(市),应当每期设置一套会计账簿。
  
  会计核算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开工、完工和移交的情况,并随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使用而结束账务。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迄日期确定。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办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三章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工程款、材料、在建工程、间接费用、竣工工程等。
  
  第二十条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是指存入工程资金专户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 应收款项是指工程资金专户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二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发办按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的规定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物折资缴纳的物资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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