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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发字[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应将科目余额分完工工程和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交入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451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的资产营运收入等。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农发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年终,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措施或经济内容设置在级明细科目。
  
  第551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年终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九章竣工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七条 农发办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竣工清理结算要求,对各种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结束阶段的会计处理,编制竣工总决算。
  
  第四十八条 竣工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核对资金往来数额,保证往来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相符。账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对应当处理的材料损溢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过竣工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登记入账后,即可办理结束阶段的会计处理,编报竣工决算会计报表。
  
  
第十章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报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见本办法附件。
  
  第五十二条 农发办应按规定编报月度、季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农发办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核算办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参照本核算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核算办法自2002期项目建设开始起执行,原试行的《浙江省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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