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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之中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不直接形成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施工监理费、勘测设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六条 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农发办县级自验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成本。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八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向农发办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农发办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项。 第二十九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发办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按不高于工程决算金额的10%预留。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 第三十二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等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资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三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三十四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工程资金专户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五条 收入是指工程资金专户收到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拨入资金是指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拨入工程资金专户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三十七条 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八条 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第三十九条 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章支出 第四十一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二条 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四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等支出。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农发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核算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农发办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农发办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五条 农发办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11现金 2112银行存款 3121应收款项 4141预付工程款 5151材料 6171在建工程 7172间接费用 8181竣工工程 (二)负债类 9221应付工程款 10231应付质量保证金 11241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2321竣工工程基金 13331完工项目结余 14341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 15411拨入资金 16431交入自筹资金 17432交入有偿资金 18433交入银行贷款 19451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20521农发资金支出 21551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1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