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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剧毒物品毒性极强,经营和管理都要加强,经营单位仍应严格控制,未经省公安厅、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经营。 五、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作业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段废止)注(注此段原文为:市公安局拟于九三年十二月份对本市(含宝安、龙岗区)的爆炸、剧毒物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普查,请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各厂矿公安处、分局、公安保卫科接此通知后,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爆炸、剧毒物品的销售、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情况先进行自查,对违章、违纪现象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认真整改,确保安全。)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 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深公(户)字[1994]297号) 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现将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公通字[1994]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有关干警,让他们了解和执行上级规定。对外地擅自在深设立的非法办证点,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对不听劝告的单位,可暂扣非法所行,收缴所有证件,统一上缴市局四处处理。 二、认真做好内地来深人员的边境通行证延期或续办新证工作。内地到我市公干的干部、职工,其边境通行证过期,因工作需要延期或续办新证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办事处出具证明,到住地区公安分局申请延期边境通行证;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暂住人员,因贸易、商务活动需要进入特区或去其他特别禁区的,可凭用工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到所在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对那些来我市做零工、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员,其边境通行证逾期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应动员他们尽快离开特区。 三、各单位要加强签发边境通行证的管理工作。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严格把好审批关,本着爱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其申办证件时要给予方便,要防止以证谋私和卖高价证。 特此通知。 附: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略)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 (1995年7月25日深公(通)字[1995]1号) 为了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含宝安区、龙岗区)必须持有“三证”:即《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 二、停车场必须按照“五有”、“四统一”、“三公开”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五有”:有申办手续、有安全设施、有值班岗亭、有责任制度、有专职管理员; “四统一”:统一注册培训、统一穿着制服、统一佩带标志、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发票。 “三公开”:公开停车场责任制度、公开管理员姓名、相片、公开收费标准。 停车场的责任人、管理员必须到公安交通警察局统一注册备案,停车场管理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公安交通警察局核发的《管理员证》方可上岗管理和收费。 三、(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三、凡未经申办停车场“三证”的场所一律不得开展停车收费业务。) 四、为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市公安交警、工商物价、地方税务等部门统一核发《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证》;持此证的车辆,各停车场不予收费。 五、停车场违反道路交通、工商物价和税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关、停、封、撤、罚”的处理;造成治安、刑事案件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停车场许可证年检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