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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2002-10-06
【法规编号】 365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二、各指定收购站点须凭电力、通讯、铁路、市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进行前述废品的收购。
  
  三、其他未经指定的收购单位一律不得收购该类物资。如发现有收购该类物资,按公安部《通知》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从严处理。
  
  四、市局三处在前期调查摸底和审核指定的基础上,要继续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并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五、各分局、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所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管理。对有违法收购,销赃、窝赃行为的收购站点要从严查处。
  
  六、经市局三处审核指定一批收购站作为我市首批定点收购站(名单附后)。
  
  七、各分局、派出所要对管辖区内的收购站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无牌无证、一证多点的要坚决取缔,对证照齐全的要加强管理。
  
  此通知,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首批定点收购站名单
  

  罗湖区: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独树物资回收站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黄贝岭物资回收站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洪湖物资回收站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海鹏金属回收公司
  
  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凤凰收购站
  
  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罗湖收购站
  
  福田区: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笔架山回收站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八卦岭回收站
  
  深圳市金属公司金莲收购站
  
  深圳市金属公司金荔收购站
  
  南山区: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后海物资回收站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南头物资回收站
  
  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深宝收购站
  
  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金园收购站
  
  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蛇口金阁收购站
  
  蛇口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水湾门市部收购站
  
  盐田区: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盐田回收站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鹏华回收站
  
  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沙头角收购站
  
  龙岗区: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甘坑村第六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罗岗村第三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湖村第一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南村第六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联村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横岗村第一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龙岗村第一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南联第九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坪山镇第四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坑梓镇中心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坪地村第四回收站
  
  龙岗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鹏镇第三回收站
  
  宝安区: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部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翻身十六村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调剂收购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西乡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福永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沙井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机场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松岗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松岗燕川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石岩第二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龙华第二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龙华第三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观兰第二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公明回收站
  
  宝安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光明农场回收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县城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峰华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西乡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宝民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为民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公明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龙华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沙井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松岗收购站
  
  宝安区供销物资回收公司永丰收购站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
  
   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深公(户)字[1999]192号)

  
  各宾馆旅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境外旅客出入境管理法规,落实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宾馆旅业单位境外旅客住宿登记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接待境外旅客的宾馆旅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境外旅客入住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
  
  二、各宾馆旅业单位留宿境外旅客要统一使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原《境外旅客临时住宿登记表》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登记表》停止使用。
  
  三、各宾馆旅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相核境外旅客的证照,如实、准确地填写《登记表》,并按时、按质、按量向我公安部门申报所留宿境外旅客的数据资料,不得出现错填、漏填、漏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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