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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2002-10-06
【法规编号】 365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三、实行办理户口、证件“三联单”制度。凡群众到派出所办事找不到有关民警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填写“三联单”,分别交给当事人、民警、所长,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所办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附:三联单式样(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
  
   (1998年3月20日深公通[1998]4号)

  
  为了规范我市公交专用道的管理,确保公交车辆的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交专用道分为:“公交专用行车道”和“路口公交导向车道”。标有“公交车”的车道为公交专用行车道。标有“公交导向车道”的车道为路口公交导向车道。
  
  二、公交专用行车道和沿线上下客站只供公共专营线路的营运大巴使用。出租小汽车、公共中小巴、非专营大巴及其它车辆不得使用公交专用行车道和沿线的上下客站。
  
  三、路口公交导向车道只供公共大巴和公共中小巴通过路口时使用,禁止其它车辆使用。
  
  四、在公交专用行车道内行驶的公共大巴必须按站依序停靠及上下客,禁止超车。如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将车辆拖离专用车道。禁止在公交专用道停放车辆及临时停车。
  
  五、在公交专用行车道行驶的公共大巴需要在前方路口左转弯的,须依照公交标志的指示提前转出专用行车道,不得在路口范围内驶入左转变车道。
  
  六、在公交专用行车道沿线路口出入的车辆,要注意避让过往的公共大巴。
  
  七、紧急情况需要时,在交警的指挥下其它车辆可借道使用公交专用道。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通告
  
  (1998年7月20日深公通字[1998]5号)

  
  为进一步加强自行车管理,做好自行车防盗工作,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一、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开始启用。新车入户外地迁入领牌的从八月一日起发全新牌照。旧车换领牌照的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开始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换发完毕。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旧式自行车牌照作废。)
  
  二、申领与换领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办法:新车入户申领牌照的,携自行车,凭购车发票办理,车主是本市常住户籍居民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车主是非本市常住户籍居民的凭本人身份证及本市区暂住证办理。旧车换领牌照的,携自行车,凭原车牌照、身份证办理。
  
  三、使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要求:分合式自行车牌照是固定车牌与活动分体的行驶证组合而成,统一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明显位置。用车时,活动行驶证必须安插在固定车牌的卡座上,以示该车为正当车辆。停放离开车辆时,应将活动行驶证取下,以防被盗。
  
  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自行车管理部门,做好牌照换发工作,未领取牌照、牌照不全或牌照号码不符的自行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执勤交警要加强对自行车的检查,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可以扣留车辆,进行审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站实施定点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深公(治)字[1998]189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存在的电线、电缆、市政、交通设施被窃现象严重,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乱收滥购、销赃窝赃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收购站点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东省公安厅转发《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实行定点收购的管理办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集中管理,由市局三处在全市各回收企业中选定一批一贯能守法经营、无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前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专门负责收购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部门的废旧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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