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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10-06
【实施时间】 2002-10-06
【法规编号】 365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一、1996年6月1日后出生的第一胎新生婴儿,三个月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明,到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时,经审核无误后,将婴儿有关信息填入该户的户口簿常登表和贮入电脑管理。与此同时,填写《新生儿申请入户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准生证明正本、其母亲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上建立出生档案存查。
  
  二、新生儿(限第一胎)出生后三个月至一年内未申报户口登记的,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上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送派出所审核,报分局审批。
  
  三、新生儿出生后超期一年(限第一胎)以上未入户、超生二胎以上或未获准生证的(含未婚先育),一律报我局审批。申请的程序是:由新生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处理情况等证明,送派出所加具意见,报分局审核后报我局审批。
  
  四、对1996年5月31日前出生的婴儿可使用我市原发放的出生证明,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出生人口医学证明同日废止。
  
  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宽的严谨工作,直接影响到群众切身利益。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过程中,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应及时报批,不得擅自越权批准入户。我局将在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评比文明户证警、文明户证室的条件,如不按工作程序受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8日深公(消)字[1996]390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楼宇和大型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1(注1:此段原文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特别是高层楼宇和大型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仍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不能正常运行,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火险隐患突出。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要确定专人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专业消防维修企业排除,不得擅自拆卸、停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操作、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做好消防设施的运行、报警、故障、检查和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建立专业消防维修企业,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制度。
  
  (一)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外,必须与专业消防维修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委托其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合同书一式四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抄送市公安消防局和有关保险公司备案。
  
  (二)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2.具备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并领取了市公安消防局签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4.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经验;5.法定代表人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相对稳定。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2.具备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并领取了市公安消防局签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4.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经验;5.不属外资或独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相对稳定。)
  
  (三)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条件,并愿意和有能力承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必须向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消防局严格资质审查后,方可承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具有乙级设计、施工资格的,可以承接20层以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具有甲级设计、施工资格的,可以承接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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