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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抓紧地方统计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市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贯彻实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快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步伐,力争明年下半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改。要建立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统计规章,按照市立法项目计划在两三年内要完成《深圳市涉外统计调查管理办法》、《深圳市统计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民间统计管理办法》等调研和起草工作,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积极做好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区各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清理现行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凡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都要及时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清理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 五、宣传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活动,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工作。 (一)根据全国、全省、全市宣传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宣传贯彻《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书面上报市统计局(法规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和省统计局。 (二)根据省政府和省统计局关于开展“依法行政年”活动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于今年12月底前书面上报市统计局(法规处),以便汇总上报省统计局。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市、区统计部门各统计机构要将清理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汇总后,于今年年底前书面上报市统计局(法规处),以便汇总上报市政府。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br / br /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0月25日深统信通[2000]113号) 各区统计局、档案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普查工作情况,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做好普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9月17日国统字[20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档案局: 现将《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